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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设立登记 |
工商局 |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按《公司法》第22条要求制定);
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盖有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编委批文;是社团法人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一年以上的协议);( |
1)股东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共同出资,(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