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文件
皖银监发[2005]12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银行开展小企业
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信用社: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精神,安徽银监局制定了《安徽省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行参照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小企业贷款具体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程,并抄报银监局。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局。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安徽省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有效促进和指导安徽省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开发小企业信贷业务市场,大力支持安徽省小企业发展,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择优选定小企业金融服务对象。银行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分析小企业经营特点和规律,重点支持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有利于增加就业的小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小企业要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条 主动建立与小企业业务联系。从2005年开始,各银行机构以支行为单位,每年至少要新增与10户小企业建立金融业务关系;城市信用社以单一法人为单位、农村信用社以县(市、郊)联社为单位,每年至少要新增与20户小企业建立金融业务关系;且各银行机构和城乡信用社各自结对联系的小企业不得交叉或重复。
第四条 积极开展对小企业业务指导。银行可以通过提供经济金融信息咨询,担任小企业财务顾问,深入小企业驻点指导等途径,积极指导小企业改善公司治理,完善小企业财务制度,增强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银行要深入调查研究辖内小企业发展状况,及时掌握小企业生产、销售和资信情况,分析小企业信贷需求。各银行机构支行行长、城乡信用社主任每月至少要到所联系的小企业调查一次,全面掌握小企业发展状况,增强与小企业的互信感情,逐步与小企业建立稳定的信贷关系。
第六条 实行限时服务制度。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各银行机构、城乡信用社要合理确定基层分支机构贷款审批权限,对小企业贷款最多实行两级贷款审批制度。且每笔小企业贷款在同意受理并完成贷前调查后,必须在10日内办结放款,不能获得批准,也必须在10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七条 积极创新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要根据小企业实际需求,推出不同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要充分体现小企业贷款在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方便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生产稳定、有利于增加就业的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积极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要积极开展诸如自助贷款、存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抵(质)押循环贷款等多样化的信贷产品。
第八条 切实加大小企业信贷投入。各政策性银行要积极加强业务创新,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认真做好贷款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配套工作,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以大带小,重点对依附大企业、大项目的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结合业务发展规划做好战略调整,积极加快和完善小企业贷款产品的开发和服务创新;各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按照市场定位要求,成为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主力军。各银行机构和城乡信用社当年对小企业贷款投入的增幅应高于当年各类贷款的平均增长幅度,并按要求单独上报考核。
第九条 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机构。各省级银行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总部要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各分支机构要结合业务发展情况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企业贷款组。具体负责小企业贷款的调查、审核、发放、监督、催收、展期、重组以及风险分类、财务简表编制、信息统计和日常管理台账建立等工作。
第十条 实行小企业贷款双人管理制度。银行要按照“四只眼睛”管理原则,对一户小企业贷款实行2名客户经理共同管理。要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小企业贷款管理台账。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使用和收回情况逐笔进行登记,并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和分账考核,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第十二条 加强小企业贷款账户管理工作。凡有银行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只能在该贷款银行一家开立银行账户(含基本账户、辅助账户等),并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必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报表;配合银行客户经理对小企业贷款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所需材料。若小企业要变更开户银行,必须先结清本开户银行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否则,任何银行机构和城乡信用社不得接受其开户,更不得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积极创新小企业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银行可以根据小企业贷款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的贷款品种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实行一户一策的贷款浮动利率政策。对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的,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对还款情况不好的借款人,要及时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第十四条 开展小企业诚信状况的评比活动。各银行业协会要依法维护银行债权,切实防止小企业借款人以任何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开展对优质、诚信小企业客户的年度评选工作,推行小企业贷款客户“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还款情况不好、列入“黑名单”的小企业,各银行要坚决禁止发放新贷款,并及时对其进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
第十五条 引导和督促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及时调查研究本地区小企业发展状况,认真分析小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积极、主动地推进银行开发小企业贷款产品和制度创新,定期组织银行交流和探索小企业贷款产品开发和风险控制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慎监管措施,加强对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加强对银行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充分调动和利用一切监管资源,加强对小企业贷款风险的监控和提示。同时,对各银行机构和城乡信用社从事小企业贷款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风险管理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对小企业发展有感情,对小企业贷款有经验,对小企业运行有了解,对小企业风险会控制的信贷从业人员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对小企业高管人员及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辅导。各银行机构和城乡信用社要引导小企业正确认识信贷融资的客观规律和风险较高的现实,以及改善公司治理,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努力培养一批经营规范、诚实守信的小企业代表,促进我省小企业稳健、规范、快速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乡信用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