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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调整的通知



巢湖供电公司:
    根据原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经贸办秘函[2002]4号)和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巢办发[2005]24号)文件的要求,原巢湖供电公司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划归市经济委员会,为切实做好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经委承担的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原省经贸委《关于做好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经贸办秘函[2002]14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巢湖市经委承担如下行政管理职能:
    1、负责全市电力行政规定、电力政策的拟定与监督实施;
    3、研究提出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力投资计划和电力工程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
    4、负责全市电力电量平衡并组织实施;
    5、负责拟定全市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与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协调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6、负责全市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政策的制定、宣传与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发电规划;
    7、参与电价的制定、监督与整顿工作;
    8、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农村电气化工作;
    9、负责对全市电力设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10、负责承办省发改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二、市经委暂委托巢湖供电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为了确保职能交接的平稳过渡和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市经委暂委托巢湖供电公司继续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参与编制全市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
    2、电力、电量平衡和使用分配的具体工作建议;
    3、原供电系统统计范围承担的电力统计工作;
    4、实施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进网电气设备技术管理,用电市场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委托巢湖供电公司开展的其它有关工作。
    三、鉴于电力行业生产的专业性、管理的复杂性、产品的公益性、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在我市新的电力规章、标准末出台前,原巢湖供电公司颁布的规章、标准继续有效。其中需巢湖供电公司审核、审批事项,现已明确由市经委承担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市经委。
    巢湖供电公司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市经委委托的职能,与市经委一起确保职能移交的平稳过渡。各县经委、供电公司应根据市级电力行政职能的调整,结合本地实际,通力协作,在完成市经委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同时,尽快完成县级电力行政职能的调整。以保障经济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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