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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摘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

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6]20号 1996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号 1995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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