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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委
公安局
巢湖市工商局文件
交通局
监察局
巢经贸资字[2004]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秩序,实现统一回收、定点拆解、统一销售;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五大总成”进入市场;保障公路交通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307号令和皖商办[2004]9号文规定,结合巢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加强监管,规范和严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制度。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立即通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有关证书,注销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报废汽车市场治安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交易报废、拼装汽车的犯罪行为。报废汽车一经发现,一律交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回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对废旧金属回收网点、汽车修配厂、改装厂、机动车辆维修厂等以维修为名,非法回收报废车辆和销售报废汽车零配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回收网点,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监管,把好养路费征稽关,督促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及时报废。凭报废汽车回收资质企业开据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省经贸委负责监制,加盖“巢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公章和“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办理养路费销户手续。否则,一律不予销户,继续征收其养路费。
监察部门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行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管理。“巢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市唯一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企业),具备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合法资格。
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一律禁止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立拆解场(点)的,要进行清理,予以取缔。
具有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对回收的报废车辆要逐车登记,建立回收档案,如发现有盗窃、抢劫或其他犯罪嫌疑的车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资质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回收的报废车辆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监督下及时拆解。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利用允许出售的,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以明示与新件的区别。对“五大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禁止另作它用。
报废汽车回收资质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发现违规经营,要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程序。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协调好各部门工作; 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汽车手续,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资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或留用“五大总成”。
报废汽车回收具体程序如下:(1)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车辆;(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先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籍注销手续,再持经公安车管部门加盖印章后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运管部门或公路稽征部门办理冲减养路费等相关手续。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307号令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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