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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经济委员会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委属单位对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是指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定的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否定的必须报告备案:
    1、凡上级下文无法执行,下级请示和同级来函不能办理的事项;
    2、向委各职能科室提出申请或者要求办理的事项;
    3、承办人认为需要向委领导报告备案的否定事项。
  第四条 经办人作出否定后,应说明否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在3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不在本地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备。
  第五条 委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收到备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备材料留存备查;发现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将否定的依据、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来文、来函单位和服务对象。
  第七条 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以并签收备查。
  第八条 经办科室应将本科室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认为不能办理而又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经查实,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列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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