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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经济委员会
 


巢经资〔2006〕175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皖经资源[2006]28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和9月30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和下半年申报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市经济委员会每年牵头组织财政、国税、地税等相关主管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年检,年检时间定为每年下半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不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在规定期限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资源综合利用证书》报省经济委员会予以收回或撤销。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好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资源利用事业健康发展。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格式,点击打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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