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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 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力推进全民创业
全面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4月19日)
为扎实推进全民创业行动,切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进一步加速富民强市进程,现根据巢湖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明确全民创业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经济主体多元化为方向,切实强化全民创业意识,不断壮大创业主体,拓展创业领域,优化创业环境,改善创业服务,加强创业指导,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以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加快富民强市进程。
2、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按照“三年中变化、五年大变化”的要求,力争到“十一五”末,全市民营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70%;五年累计净增私营企业3000家以上、净增个体工商户2万户以上;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以上企业达100家;入库税金超千万元以上企业30家、超3000万元以上企业15家。
二、积极培育创业主体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市域内领办、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受聘的,经批准,可比照下派挂职干部管理,三年内允许回原单位,三年后如继续留在企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按有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人员提前退休创办经济实体。允许乡镇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4、支持科技人员领衔创业。经单位批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到市内民营企业兼职,也可用技术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投资创业。
5、引导广大农民勤劳创业。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增加农民现金收入,积累创业资本。引导农民从事农产品流通经营,扶持农民从事规模化的种植、养殖业,支持农民发展非农产业。
6、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外出人员返乡创办企业的,比照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
7、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小额贷款支持。
8、吸引外地客商和人才来巢创业。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进更多的外来创业者。积极吸引外地人才以受聘、兼职、转让或转化科研成果等形式来巢创业。
9、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其档案由市或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免收管理费用。工商、税务机关免费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10、促进军转人员自行创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民营经济的,三年内保留干部身份和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门负责保管。
11、帮扶残疾人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有关部门依法减、免其税收及行政性收费。
三、着力畅通创业通道
12、拓展全民创业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各类民营创业主体进入。支持各类民营创业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垄断性行业和领域,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进入社会事业领域,进入金融服务业。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参与事业单位改组改制。
不得扩大法定审批项目的适用范围,或采取其他变相的前置性限制措施。对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文件、各类资质资格证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重新认定的以外,可在变更为新企业名称后继续使用。对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济实体,以及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核发一年期的营业执照。
14、放宽对名称登记的限制。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允许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延用原名称;对整体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可直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创业者向省工商部门申报冠省名;帮助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向国家工商部门申请冠“中国”、“中华”或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5、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购房发票先行登记。生产型企业设立登记时,如生产场所一时无法解决,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先以个人住所办理登记,然后在一年内落实生产场所,补办相应手续。
16、放宽对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限制。除法规政策禁止的以外,对各类民营企业,不论其规模大小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
四、切实改善创业环境
17、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全面落实并联审批、一审一核、告知承诺制度,完善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各部门要按照“通行权下放、否决权上收”原则,合并办事环节,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高度授权,由其直接批准可以通行的申请事项;对拟于否决的项目,服务窗口不得直接驳回,必须上报部门负责人审定。
按照“能减则减、可免则免”的原则,深入开展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理工作。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凡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下限收取。在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推行“扎口”收费,逐步实行“零收费”。
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不得在行政审批时捆绑经营性服务项目,不得硬性要求管理对象接受本部门所属单位或指定中介机构的有偿服务。
在市、县区直机关开展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双优承诺”活动。各职能部门每年初向社会公布“双优承诺”的具体内容,并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备案;年底前,由市直机关工委会同市监察局开展一次问卷调查,评出服务最优单位、服务最差单位,进行奖惩并在媒体上公布。加大对“三乱”行为的查处力度,市投诉受理中心每季度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公开通报一次。
18、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创业失误、过失行为及一般性过错,以思想教育为主,全面实行“提醒在先、处罚在后”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未尽告知义务,或可给予整改时间而未给的,不应轻易作出处罚。
推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列出计划,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的检查计划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联合实施。除事关安全的事项以外,各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19、努力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区域,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中性整治活动。对重大工程项目、骨干民营企业,建立驻地公安机关联系制度和企业治安报警快速反应机制。
20、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的专题项目对接活动。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对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联保贷款的覆盖面,努力将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扶持范围扩大到自主创业的各类人员,并适当放宽贷款期限、提高贷款额度。积极引进外地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信用社改革。
21、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在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民营创业园,建设一定数量的标准化厂房,并给予租用的创业者以一定的租金补贴。在市区和各县城开辟创业一条街、创业基地。积极建设市、县区两级创业服务中心。
22、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发展各类所有制的担保公司和担保机构;吸纳民营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扩充现有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提高其担保能力。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注重培育民间团体,建立各类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快发展中介服务组织。
五、实行激励创业措施
23、设立促进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促进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县区财政也要作出相应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创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对创业者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补贴、奖励创业成果突出的先进个人或企业等。
2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类民营创业主体均可平等享受有关税收、收费减免政策,主要是:
(1)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农村的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2)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3)新办咨询业、信息业等服务性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新办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
(4)新办公用事业、商贸业、旅游业、仓储业、文化教育事业、卫生事业等方面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5)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高校毕业生于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所取得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7)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型的加工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持证再就业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8)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9)对投资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其医疗服务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0)对个体工商户发展为私营企业的,税务机关可在两年内实行税收定额征收的办法;对现有民营企业新投资项目,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25、采取创业奖励措施。对创业成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1)民营创业者新办工业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和奖励政策。
(2)市内创业者兴办较大商贸企业、新开发重点旅游项目,可比照《巢湖市市本级商贸类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巢湖市市本级投资旅游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给予优惠、进行奖励。其奖金由受益地方财政支付。
(3)非工业类民营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按国家级每个10万元、省级每个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4)每年对创业突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由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提供5—1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免收其担保手续费。
六、加大创业指导力度
26、大力营造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全力鼓励、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积极培育和扶持创业典型,大力弘扬“创业有功、致富光荣、热心公益、回报社会”的先进创业文化,努力形成“支持创业、服务创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风气。
27、搞好规划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产业规划,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需求趋势、行业发展动态等情况,精心策划、科学筛选并定期发布创业指导项目,引导各类创业者选准投资方向,把资金投入国家鼓励、市场欢迎的行业和产业,投入我市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2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实行市、县区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的“每月会诊”制度。要将实施全民创业、发展民营经济的成效纳入对各地、各部门的综合考评范围,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推进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市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把全民创业行动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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