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2002年第24号公告),我委对原《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六)技术中心应对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并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合理衔接,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二章 技术中心建设与运行
第六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合理设置。
第七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第八条 技术中心所需资金应纳入企业年度预算,鼓励技术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产品技术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经费预算、人才培养及激励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立项和管理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与企业内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的运行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技术中心一般每年认定一批。企业对照省级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
第十五条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省经贸委)组织全省省级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负责国家级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具有健全高效的研究开发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水平在同行业处于先进地位;
(六)每年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3%;
(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八)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和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须按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认真编写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和推荐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核查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公告、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 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对省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对省级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的评价。
第十九条 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程序:
(一)省级技术中心对照《评价指标》,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认真编写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报送所在市经贸委。
(二)市经贸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经贸委。
(三)省经贸委或委托评估机构依据《评价指标》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对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情况做出评价。
(四)省经贸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等部门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视为不合格。最低标准由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将被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对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给予警告;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凡被撤销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省级技术中心认定。
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视同放弃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技术中心申报、评价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省级技术中心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省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发展状况和水平,可对《评价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2日印发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皖经贸科字〔1997〕513号)同时废止。
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