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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度“创业新星”
和 “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皖政[2007]1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创业、创业光荣,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组决定组织开展2007年度“创业新星”和“创业明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
(一)创业新星评选范围:2006年元月1日后,创办的私营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且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含港澳台籍人士)。
(二)创业明星评选范围: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包括港澳台资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创业新星评选条件
(1)勇于开拓,具有坚忍不拔的创业精神,创业成效明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3)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发展规划的要求,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一、三产业和建筑业的投资在50万元以上。
(4)工业企业的2007年入库税金在2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它类型的入库税金在5万元以上,从业人员人在30人以上。
(二) 创业明星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维护大局,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在本市同行业中起到表率作用。
(2)2007年度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纳税在5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等企业的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2006年至2007年,2年内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已申报
“工业二十强”和“工业二十佳”评选的,不参与“创业明星”评选。
三、考核指标和标准
(一)创业新星考核指标和标准(100分)
(1)销售收入或营业额(30分)
(2)入库税金(30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政策依据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3)从业人数(20分)
(4)固定资产投入(20分)
(二)创业明星考核指标和标准(100分)
(1)销售收入或营业额(20分)
(2)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增长率(20分)
(3)入库税金(20分)(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须提供政策依据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4)入库税金增长率(20分)
(5)2006年和2007年固定资产投入(20分)
2007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或发生欺诈行为的,不得参加创业新星和创业明星评选。
四、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2007年度“创业新星”20名,评选表彰2007年度“创业明星”10名。
五、评选机构
2007年度巢湖市
“创业新星”和“创业明星”评选活动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并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成市评委会。
六、评选程序
1、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开展2007年度“创业新星”和“创业明星”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巢湖市创业新星和创业明星申报表、事迹材料、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荣誉证书等)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
联系电话:2314285)。
2、复审。市评委会对申报的创业新星、创业明星候选人进行复核,确定正式候选人。
3、公示。通过巢湖日报、巢湖电视台、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正式创业新星、创业明星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评审。
对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候选人,由评委会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组审定。
七、表彰奖励
评选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授予“巢湖市创业新星”和“创业明星”称号,并给予每位一定的奖励。
附:1、2007年度巢湖市创业新星申报表(点击下载)
2、2007年度巢湖市创业明星申报表(点击下载)
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组办公室
2008年元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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